厦门e通卡可透支30元 测试公交车最多透支1元钱

柳絮飞扬如雪花
2013-03-01 11:48:29

  呼吁:允许透支,还利于民

  一位老市民告诉导报记者,透支30元“只能是个梦”。因为,他用卡超过10年,从来没能透支超过1元钱。

  现实与梦想的距离很遥远,远到你都不知道“梦想”的存在。事实上,几乎所有交了30元押金的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卡可以透支30元,也从来没有人有过这样的“好运”。

  在采访中,所有乘客都表示,他们根本不知道e通卡可以透支30元。甚至,有很多人连可以透支1块钱都不知情,就连透支几毛钱的“福利”,他们也没享受过。

  对此,有消费者提出,既然已经收了30块钱押金,易通卡公司就应该严格执行物价局的批复,允许每张卡透支30元。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交了押金,都没有退还,有的是因为离开厦门,有的是因为即使不用卡,也懒得花时间去退那30元。毕竟,来回跑一趟易通卡公司,打车的钱或许就不止30元钱,更别提时间成本了。

  因此,如果能够允许消费者持卡透支30元,其实就是还利于民。那样,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商场、超市或者打车的时候,把属于自己的30元押金花出去,而无须费时费力找易通卡公司退钱。

  说法:30元押金的维权之道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弱势的消费者,如何维权 首先,消费者可以要求物价部门处理。根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物价部门批准有关e通卡押金的申请时,应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如果物价部门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就属于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请求物价部门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就现有的情况来看,该行政许可必要性值得质疑:2003年批复时,易通卡公司根本就无法提供对应的30元的透支服务。

  物价部门首先应该调出当年易通卡公司的申请材料,如果明知只能透支1元,却要虚报可透支30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物价部门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如果不存在此种情形,就应变更行政许可的内容。

  但究竟如何变更,还需按照《价格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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