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各民办学校逾6%学费收入须资助贫困生

柳絮飞扬如雪花
2013-03-01 11: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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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至少6%学费收入资助困难学生

  东南快报讯(记者刘丰)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颁布了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实施细则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细则中提到,将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同时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细则还指出,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向学生收取。此外,学校需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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