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详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标准每年一调

柳絮飞扬如雪花
2013-03-01 16:29:57

  省民政厅详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供养标准每年一调,疾病治疗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本报讯(记者刘云鹏通讯员任劭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一调,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保障未满16周岁者义务教育所需。今年2月起,我省正式施行《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惠及全省9.14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针对读者关心的待遇调整、住房保障、教育及医疗等热点话题,昨日省民政厅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件多类人可享五保供养待遇

  据介绍,我省年满60周岁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其中,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村民、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踪的,视为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待遇供养标准每年一调

  关于供养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费指出的70%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省民政厅介绍,今后每年,各市、县均需按这一规定调整五保供养标准,且明确了分散供养(散居在家,原居住地供养)的标准应不低于70%的参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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