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者获赔5.5万同意和解 打人者当庭道歉获轻判
湖里法院启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 实习生 白若雪 通讯员 陈慧琳)“对不起……”“没关系。”因琐事争执,王某殴打何某致其骨折。被告人王某当庭向被害人何某赔礼道歉,并将5.5万元赔偿款支付给何某;何某接受道歉,同意谅解王某,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王某最终获轻判。 日前,厦门市湖里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时,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首次启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2年9月22日4时许,王某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一公交车站附近与何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一时冲动,徒手殴打何某致其下颌骨骨折,经鉴定,何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何某于案发当日报警,24天后,公安机关在湖里区金尚路某店面将王某抓获归案。 湖里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被害人最初起诉索赔12万元,而被告人家属则只同意赔偿5万元。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由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 湖里法院最终将和解协议、谅解书作为量刑证据,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害人、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