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女童随母亲购物被烫重伤 烫伤造成十级伤残

食不在来
2012-03-03 09:19:55

  福州新闻网讯 4岁的小佳(化名)随母亲到一家店铺购物时,被店内放置的热水烫成重伤。店家认为小佳的母亲没看好小孩,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愿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店家赔偿小佳全部经济损失。

  去年2月20日下午,小佳随母亲到台江万象城一家店铺购物,一不留神被店内放置的热水烫伤,当即痛得大哭。母亲见状立即送她到大医院治疗。经诊断,小佳右下肢皮肤被热水烫伤8%,右下肢瘢痕增生,还有低蛋白血症和代谢性酸中毒等。医生对她进行全身麻醉,施行“右下肢创面扩创植皮+右大腿取皮术”。她共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店家先行支付了2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小佳因右下肢热水烫伤伴增生疤痕形成,疤痕形成面积达体表总面积的7.8%,属ⅹ级(十级)伤残。

  小佳的父母认为,店家应当预见到其门店内有未成年人活动,仍将热水置于水池边上,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小佳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店家则辩称:受伤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随行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理应照料好她,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但其没有尽责,这是造成小孩受伤的主因。再说,小孩已投保意外险,已经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店家没理由再承担医疗费。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作为经营婴幼儿用品等物的商场,应当预见到该商场内存在未成年人出入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而商场内的公共区域放置热水,显然未顾及到该行为存在相应的危险性。由于被告在其经营的商场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佳被烫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基于其与小佳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据此,该院判令店家赔偿小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多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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