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品无“生日”连江县工商局查处一违法商家
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你能放心购买和食用吗 6日,连江县工商局对福州某贸易公司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没3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3日,连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福州某贸易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批发销售的袋装牛轧糖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等,涉案食品总货值2360元,违法所得达400元。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事项。 (福州日报记者 温海龙 通讯员 李太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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