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一国税干部偷税被判4年 申诉10年终维持原判
本报讯 罗源县国税局一干部,因经商偷税,被法院判了4年刑。判决后,他不断申诉要求法院改判自己无罪。近日,福建省高院驳回其改判无罪的请求。 陈某原为罗源县国税局干部,自1998年始分别以其舅和其弟的名义成立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液化石油气罐瓶站,并负责日常经营。 2000年1月,气站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经营销售。同年6月,陈某又承包了罗源一家液化气供销公司,接手后,也未向税务机关纳税。此外,他还指令公司财务人员隐瞒销售额,少报收入,每月仅以500元为限缴纳国税,地方税更是分文未缴。同年10月,县地方税务局向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后,陈某仍未及时缴纳。2001年4月案发,经核算,此人经营的两家液化气站共偷税95万余元。 罗源县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作为国家税务干部,明知在职干部不允许经商办企、从事经营应当依法纳税,却私自经营企业且拒不纳税,已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补缴增值税71.1万余元,由罗源县国家税务局上缴国库。 2002年判决生效后,陈某原以“不是纳税主体、没有偷税行为,要求改判无罪”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今年7月20日,福省高院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再次驳回陈某要求改判无罪的申诉请求。 (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晨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