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男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判3年并处5万罚金
被告人郑某、马某、袁某是福州一家具公司的员工,近日他们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2月,一李姓男子来到郑某3人所在的福州某家具公司洽谈业务。李姓男子称自己不能开家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身为公司业务员的袁某与公司经理郑某、会计及报税员马某商量后,同意向李姓男子购买“指接板”,并要求该男子提供由其他企业开具的、能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李姓男子提供了5份山东省枣庄市某木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135.6元,其中进项税额72669.32元。 2012年3月,被告人马某将上述5份发票向福清市国税局申报进项抵扣,并取得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款。2012年7月25日上午,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清查时发现郑某3人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遂立案侦查。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马某、袁某在与山东省某木业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福州日报记者 贺鹏 通讯员 周华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