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菜地发现矿产 未经许可挖掘获刑
在自家菜地挖鱼塘时,偶然发现地下有高岭土,招来他人开挖贩卖。日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分别处罚金5万元和4万元。 2011年8月初,陈某伟(另行处理)在芗城区天宝镇埔里村自己家的5亩菜地上挖鱼塘时,发现该地块下有高岭土,知道这种土的经济价值后,便联系需求者。 张某、陈某知道后便商量合伙开采该地块下的高岭土。2011年8月6日,张某、陈某雇请他人负责现场管理,同时雇请齐某等三人进行运输,将开采的高岭土运到长泰、晋江等地销售。至2011年8月23日被查获时,共破坏高岭土量7441.2吨。总价值人民币297600元。被举报后,陈、张两人最终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分析】 在我国,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矿业权才能进行相关活动,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开采施行审批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如果未经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无论在何处开采矿产,都可能构成犯罪,即刑法上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就是说,私自采挖矿产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5万元以上的,将被刑事立案。 国家所规定的矿产资源范围很广,包括石头在内的都属于矿产,在农村,许多农民不知道法律上的这些规定,认为挖自家宅基地、自留地的矿产不存在法律问题,殊不知,这种误解将导致他们撞入法网。所以,应加大农村在这方面的法制宣传,以减少矿产资源遭破坏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朱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