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汽车三包新规 细数那些被忽视的漏洞

蓝妖花园
2013-04-20 15:03:40

  三包政策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之前是指零售业,而针对汽车和房产却一直没有涉及。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汽车三包政策。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读汽车三包新规,细数那些被忽视的漏洞。

  千呼万唤了八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在2013年1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公布。汽车“三包”新规明确,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新规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包”新规的出台对广大的汽车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振奋人心的,它从法律的角度切实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新规的实施整体上延续了政府对汽车消费领域逐步引向规范化、合理化的路径,对于所有的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起到了很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对于整个汽车产业来说具有分水岭的意义。但是,其中却还是有些漏洞。

  问题一:异地纠纷如何解

  新规引文:

  第一章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从以上两个条款中,我们看到三包责任是由销售者来承担的,而所谓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之后,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然而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常常遇到异地用车的情况。如a先生原在上海的4s店买车,后因工作调动来到了北京,那么所购车辆的日常使用和保养自然也都在北京,一旦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涉及到退换,那么参照以上条款,a先生就必须回到购车所在的上海4s店进行操作,由此就会带来诸多不便与争议,其中往返的交通费、食宿费、拖车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应该由销售者来补偿,补偿又以何为标准,在新规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问题二:合格证依然可被销售方抵押融资

  新规引文:

  第三章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看到,这里面什么都提到了:发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甚至是随车工具和进口车的关单,唯独没有提及车辆合格证,这也就是说经销商依然可以通过抵押合格证来融资,而消费者在付完全款提车时依然可能拿不到合同证,众所周知,没有合格证就上不了牌,而经销商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就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纠纷,而实际这种金融风险是不应由消费者来承担的。

  事实上,这两年由于国内汽车市场持续低迷,加上生产厂商又不断压库存,各经销商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合格证抵押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是目前业界普遍的做法。而这种融资手段本身就隐患重重,近来因拿不到合格证而导致的群体性汽车维权事件更是屡见不鲜,其中尤以去年苏州连锁雪铁龙4s店倒闭事件及东营汽车4s店群体倒闭事件尤为引人关注,其中不少车主深受其害。

  问题三:维修保养何去何从

  新规引文:

  第六章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这里面编辑重点要分析的是第五款即“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厂家目前实行的保修政策存在冲突的,同时本身也有歧义。

  按照目前厂家保修政策(非三包新规)的要求,车辆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否则就会被视为脱保。比如a先生购买的车辆出现了空调泵故障的情况,而其车辆的第二次保养是在非厂家指定的修理厂做的,那么参照现行的厂家保修政策就可以拒绝为a先生提供保修服务;而按照新规只有因不当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的才能免责,而保养无非就是机油三滤与空调泵无关,那么空调泵就应该可以享受三包。

  也就是说从该款的上半部分来理解,消费者似乎必须按照厂家的要求来“使用、维护、修理”,而按照厂家的要求,那么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站或4s店进行;可是从后半部分来看,只要不造成损坏就没问题,明明又是在说车辆可以在非指定修理厂维修和保养。

  另外,新规第十二条第六款也规定“销售者必须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这似乎也在说明消费者只能在与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网点中进行维修保养;而这些约定网点的收费标准往往要高于一般的汽车维修站,近年来不断曝出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4s店收费黑幕更已广为消费者诟病。那么消费者的维修保养究竟何去何从 在非约定的网点进行维修保养到底还能不能享受三包,这些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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