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布去年十大消费案例 邀请律师点评以案释法
假冒卢氏黑黄檀沙发、未到手新车已出险3000余元、皇帝螺过水变黄螺……昨日,厦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2011年度消费者申(投)诉热点,从司法审判、行政查处、消保调解等案件中,遴选出十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并邀请律师点评、以案释法。 20万买的沙发材质有误 2011年3月4日,吴先生在思明区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花20万元购得一套卢氏黑黄檀沙发。 吴先生怕花高价买来的沙发有问题,便在送货单上注明: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保证山水宝座的材质是卢氏黑黄檀,如材质有误,双倍赔偿。而后,店长陈先生在送货单上签了字。 后来,吴先生找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沙发的材质,结果发现沙发的材质为铁木豆。吴先生一纸诉状把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大明宫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退还原告吴先生购该沙发货款20万元、赔偿款20万元。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倍赔偿。 新车竟是“伤残”车 2010年底,江先生于福建盛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了一辆“马自达3”汽车。在进行汽车续保时,江先生发现该车2010年11月18日出险一次,而那时江先生还没拿到车。 原来,江先生在订购该车之时,还一并委托该公司办理挂牌。在挂牌的路上,该车发生事故,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报险,也没告知江先生该车已修过,就将该车交付给了江先生。 经海沧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调解,福建盛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补偿江先生10000元。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隐瞒事故交付车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知悉权等权利,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 女童误食包厢老鼠药 2011年8月,谢某带着两岁的女儿在集美川珍菜馆吃饭,女孩误食包厢储物柜里的老鼠药,导致食物中毒。谢某认为,商家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清告示,应负全责,遂向商家索赔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多元。经集美区杏滨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赔偿小孩的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500元。 律师点评 《消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8条等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皇帝螺过水变黄螺 2011年4月11日,来厦旅客袁女士在山海岩大排档用餐,点了一盘皇帝螺。 上菜后,袁女士发现螺肉与店家事先提供的样品不一样,身上少了条纹,店家竟说条纹被洗掉了。袁女士几番比对之后,发现店家把皇帝螺调包,换成了黄螺。 一开始,店家还不愿意退还皇帝螺这道菜的全款。后经思明区工商局滨海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店家才退还袁女士全款。 依据《消法》第49条“假一罚一”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这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严厉处罚。 净水机维修找不到人 林某等29名老年消费者于2011年3月至5月,先后购买了32台由圆峰净水器有限公司出品的“露珠”牌直饮净水机。商家称该净水机滤芯常规使用周期为6个月至24个月,而29名消费者发现,该滤芯实际使用周期不满两个月。 经集美工商所调查,消费者提供的购机收据上盖有“厦门康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该公司提供更换滤芯等售后服务。而负责销售的人员案发时已不知去向,所留的名片、地址均有误。 经集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与饮水机供货商和经销商多次约谈、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购买的由圆峰净水器有限公司出品的净水机,可以更换滤芯。经销商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三年内免费更换滤芯服务,为客户制定滤芯具体更换时间表。 依照《消法》第20条等规定,经营者负有身份标明义务,交易中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有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假名等行为。消费者亦有必要认真审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证照。 烧烤店员烧伤顾客大腿 2011年6月,王女士与朋友到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用餐,没想到店员操作不当,致王女士裙子被烧。结果,王女士右大腿烧伤5%、深ⅱ度,在医院躺了大半个月。出院后,王女士与商家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法院判决,亚马迅餐饮有限公司厦禾分店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3873.5元。 餐饮业经营者既要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方式安全,还要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危害。 宽带“免费升级”有条件 高先生2011年9月4日向厦门广电申请将2m宽带转为4m宽带,却被告知转4m宽带必须捆绑一个联通号码,且每月保底消费46元话费。经调查发现,该业务系厦门广电推出的“亲情互动套餐”。 12315与消保委认为,高先生在申请升级为4m宽带时,厦门广电除“亲情互动套餐”外,并没有向他提供其他可选方案,导致高先生升级宽带服务的要求无法得到办理,损害了高先生的利益。经约谈,厦门广电对此活动做出了整改,新增一项业务供消费者选择。 律师点评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新”主板已用过500小时 2011年3月22日,钟先生的一台仍处于保修期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主板损坏。过了两天,钟先生收到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寄来的“新”主板。没想到经过检测,这块“新”主板已被使用过500个小时。 经湖里区工商局12315调解,戴尔公司同意为钟先生重新更换主板,并且将硬盘从250g升级到320g。 律师点评 2002年起施行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 壁床安装不当倒塌伤人 游先生2008年在宜格空间整体家居定做的壁床,由于当初家居公司没有安装承重主钉钩,致使3年后出现倒塌,压伤游先生岳母,致其脊椎骨折。经湖里区工商局调解,宜格空间整体家居同意一次性赔偿游先生41000元。 律师点评 依照《消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经营者除按约定提供壁床外,还应提供壁床安装服务、售后服务等。 团购旅游套票无法成行 2011年4月初,林女士在“夏团网”上团购两份“港澳自由行套票”。4月23日,林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该公司推出的自由行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便要求退款。经湖里区工商局调解,商家同意为林女士退还全款。 律师点评 一方面,经营者采用广告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发布虚伪不实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面对极具煽动性的广告,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