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轮胎下射出一粒石头 三岁童遭遇飞来横祸死亡

蓝妖花园
2013-05-03 13:13:35

  4月28日,在光泽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历时半年的努力下,一起飞石伤人致死案终于结案,驾驶员、保险公司、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冰淇淋机主等五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0.1万元。

  2012年9月19日傍晚,光泽县武林路西段改建施工路段,驾驶员李某驾弃土车经过。不料,地上一块石头被轮胎碾压倏地飞起,击中路旁占道摆放的冰淇淋机,随后又强劲弹出,击中正在人行道上玩耍的3岁男童头部。男童被迅速送医,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件不属交通事故,系交通意外。2012年11月6日,男童父母将驾驶员、保险公司、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冰淇淋机主五方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60.57万元。

  法庭审理中,各方争执不断。

  意外发生时,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围挡封闭施工。因此,驾驶员李某、冰淇淋机主以及保险公司都认为这责任应该由施工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冰淇淋机主黄某更是叫屈:她的冰淇淋机也被砸了,自己是受害者,怎么却要担责。

  但施工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却认为,交警认定此次事件是个意外,李某的驾驶不慎与黄某的占道经营是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的重要条件,这责任实在不能算在他们头上。

  那么,到底谁该为逝去的稚嫩生命负责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起事件虽经交警部门认定系交通意外,但不可以此为据否定五位被告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也不能否定五位被告侵权行为与男童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该起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驾驶员、冰淇淋机主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中未设置安全围挡,工程监理单位未尽安全监督责任,对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未及时责令整改,二者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50%至60%的责任;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未保证适当行使车速,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担30%至40%的责任;冰淇淋机主黄某违反管理条例占道摆放冰淇淋机与石头再次反弹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5%至10%的责任。

  经法官释法析理,五被告从最初的不解、强硬,甚至拒不出庭,到平和坐下协商,最终按各自责任达成赔偿协议:施工单位赔偿22.3万元,工程监理单位赔偿3.5万元,驾驶员李某赔偿1.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冰淇淋机主黄某赔偿2.5万元。五方共同赔偿原告男童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1万元。

  ☉张莉 黄曾玉 章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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