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司机为救人离开现场,被认定承担“全责”

神飞扬
2013-05-04 10:17:55

  法官说法

  既要救人也要保护现场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林小姐 “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说法,法官认为,这一说法不对。因为,林小姐意在救人,并非逃离。

  法官说,林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小余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这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 “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还说,交警认定林小姐应承担 “全责”。虽然林小姐辩解说她对交警认定有异议,但她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法院采纳了交警的认定,认为林小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说,这个案件提醒驾驶员在遇到事故时,既要救人,也要注重保护事故现场。

  法官说,多数情况下,救人与保护现场并不矛盾,司机遇事故后,可以拨打120求救,也应当报警,即使想趁早抢救伤者,也可以考虑将肇事车留在现场,另行打车送伤者到医院。

  专家说法

  应该立法提倡救人优先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本案中,林小姐当时确实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是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 按照交通法规要求,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认定责任,这也是办案规程的要求。

  但是,从《侵权责任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来看,是应当先救人的。尽管最后法院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肇事者林小姐的行动还是值得肯定的。我国在制度层面上应为这种救人优先的行为铺设“宽容通道”,从立法上予以宽容,如可规定例外情形。

  保险公司的拒赔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在事故后用肇事车辆载受伤的原告到医院救治,最终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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