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躁狂症男子冒充清洁工 强奸6岁幼女

食不在来
2012-03-24 11:34:24

本报讯(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思法)患有躁狂症的男子陈某冒充清洁工,谎称捡到作业本,将一6岁小女孩诱骗到废弃楼房内强奸;此外,他还在凌晨溜进“富山诚达”购物广场,盗窃了价值48万多元的首饰。近日,陈某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24岁的陈某是安溪人。2010年1月4日下午,陈某路过厦门湖里区某小学门口,见到一名穿校服的小女孩,于是他冒充学校清洁工,谎称捡到小女孩同学的作业本,将小女孩诱骗至一栋废弃楼房内,强奸了小女孩。

2011年1月31日凌晨,陈某窜至厦门市思明区“富山诚达”购物广场,撬开卫生间窗户进入商场,盗得某品牌饰品专柜共计价值108635元的饰品,包括36枚彩金戒指、34条彩金项链、36条黄金项链、1串黄金珠等;盗得另一品牌珠宝柜台共计价值375906元的首饰,包括72条金项链、8条金手链、90枚金戒指、18枚金镶氧化锆仿钻戒指、1条黄金手链、51条黄金项链、1块千足金镶玉等。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陈某作案时患有躁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认为,陈某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84541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陈某强奸幼女,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患有躁狂症,故决定酌情惩处;陈某实施盗窃,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其患有躁狂症,且其被扣缴部分钱款可折抵退赔款,故决定对其盗窃犯罪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陈某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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