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17岁少年入室劫杀邻居 父亲帮忙其毁灭证据
日前,平潭县检察院分别以涉嫌抢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批准逮捕了“5.16”一号公馆入户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父刘某龙。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1996年2月生)与被害人曾某某系对门邻居。自2010年初一辍学后,刘某某一直有小偷小摸行为,见被害人曾某某经常佩戴金项链、金手链等金器,遂想择机下手。 2013年5月16日晚9时许,刘某某通过阳台窜至曾某某卧室,见被害人正在熟睡,便萌生杀人劫取金器的念头。刘用从曾家厨房找到的一把菜刀,往被害人脖子砍了一刀,被害人醒来认出刘,大声呼救反抗。双方打斗过程中,刘用菜刀向被害人曾某某连砍五十余刀,同时用卧室旁卫生间内的脚垫布捂住被害人头部、用脚猛踹被害人肚子,直至被害人死亡。 之后,刘反锁防盗门,从被害人身上劫得黄金项链与黄金手链各1条、黄金坠子1个,共重102.56克,另有人民币415元。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迅速擦干身上血迹,并将现场劫得财物以及作案所用菜刀、染血毛巾、踩脚布等物品装走,藏到楼顶天台的一个小房间后返回家中。为清除现场作案痕迹,刘某某携带一件短袖t恤,再度进入被害人家中,擦除现场指纹、清洗现场血迹,并将t恤以及尸体旁的一双拖鞋带走,藏到楼顶天台的隔热层内。 5月17日中午,被害人曾某某被人发现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龙见其儿子刘某某手上有伤痕,便追问下去,刘某某就对其父承认了杀死被害人并抢走财物的行为。之后刘某龙协助其子刘将楼顶天台上藏匿的作案时的衣服、菜刀等转移到自己家中卧室的床铺底下。18日晚,刘某龙又协助其子刘将装有作案工具、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以及作案所得赃物的旅行袋藏匿到平潭县敖东镇老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