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男子因生女儿要分手 拒与女友登记结婚

食不在来
2012-04-03 12:49:07

  本报讯(记者 陈艳 通讯员 文武)生了女儿不能接受,就与尚未登记结婚的女友张某分手 张某一纸诉状,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将生父刘某告上法庭,索要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

  日前,经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调解,这位父亲同意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2010年10月,张某与刘某来厦门打工时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彼此印象不错就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双方感情甚好,为了更好地照顾刘某的起居,张某就跟刘某同居。

  2011年1月,张某发现怀孕后,要求与刘某结婚。双方于2011年6月在老家举办婚礼,但一直未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张某在医院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为了顺利给女儿落户口,张某要求与刘某登记,但此时的刘某经常以各种理由推脱,就是不跟张某登记结婚。而且,刘某也不像女儿出生前那样关心张某了,对张某及女儿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甚至向张某表明自己有喜欢的女生,是不会跟张某登记结婚。

  在张某与刘某爆发了几次激烈冲突后,张某一气之下将五个月大的女儿带回漳州老家,与刘某断绝往来,独立抚养女儿。由于女儿还小,张某为了抚养女儿辞去工作,花光了所有积蓄,处境艰难。为此,张某一纸诉状,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递交诉状,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受理后,召集刘某到庭调解,刘某表明当时没有跟张某登记结婚的主要原因是张某生下女儿,自己及家人无法接受才与张某分手。现在对张某要求其承担抚养费并没有意见,但由于其收入不高希望张某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在法官的调解下,刘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作者:陈艳 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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