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子与未满14岁网友同居 犯强奸罪被判刑两年
虚拟的网络产生真实的感情本来无可厚非,但明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却触犯了刑法。3月29日,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明震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3月间,郑明震在网上qq聊天认识被害人小秀并成为网友。2011年7月28日,小秀从莆田家中搭车至漳州市龙文区与郑明震相见,郑明震将小秀带到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某工地的工棚过夜,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工棚住了几天后,郑明震又将小秀带到出租房同居。在此期间,郑明震问小秀的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小秀明确告知郑明震自己的出生年月。郑明震在明知小秀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多次与小秀发生性关系。直至一个多月以后,小秀的父母寻踪至漳州而案发。因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赖青汗周慧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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