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公司员工上班第二天工伤 获赔3万元

食不在来
2012-04-06 11:42:07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谢祯 通讯员 芃芃)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未给员工缴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集美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是一家汽车附件生产公司新员工,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二天,黄某在工作中左手手指被机器割伤,住院治疗。劳动部门认定黄某是工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近4万元。

  但公司认为,黄某刚进公司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他本人不慎受伤而让公司承担如此巨额的补助金不合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集美法院。

  经法官调解,公司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黄某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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