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检察院:犯罪预备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人预谋共同实施扒窃,期间却突然放弃对一女子下手,而后均未能寻得合适的目标,乘车返回途中被跟踪的公安民警截获。近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廖某等4人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初,廖某与老乡欧某、程某、老五相约去福清宏路某农贸市场扒窃。于是,他们在市场附近来来回回逛了好几遍,寻找合适的时机、对象准备实施扒窃。 终于,廖某等看到某摊位前有一女子的口袋很鼓,估计有不少财物。廖某等人互相使了一个颜色,小心地靠近该女子准备进行扒窃。就在这时,经验丰富的程某发现路边似乎有便衣警察在盯着自己,他马上暗示大家不要下手,四人便迅速散开。 廖某等人没想到,自己的种种可疑形迹已被便衣警察看在眼里,并悄悄跟踪。廖某等人自以为无事,继续沿街寻找扒窃对象,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扒窃对 象,便打道回府,乘车返回莆田市,途经324国道渔溪路段被跟踪的公安民警截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犯罪嫌疑人廖某、阿五、欧某等人身上查扣作案工具镊子三 把,从犯罪嫌疑人程某身上查扣作案工具黑色布袋一个。 纵观全案,廖某等人虽早有共同扒窃的预谋,但尚未真正动手,只是靠近准备扒窃的对象,因怀疑附近有便衣警察,而主动放弃了继续扒窃。很多人可能 觉得这样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该四人为实施扒窃犯罪而准备工具,寻找作案目标,在确定作案目标后靠近围上,为实施扒窃制造条件,虽在下手前因感觉周边有便衣警察而放弃扒窃,仍系犯罪预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廖某等人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廖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两千;判处程某拘役5个月,罚金两千;判处欧某拘役4个月,罚金两千;判处阿五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福州政法网记者 伊宁倩 通讯员 吴思 林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