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公益捐赠 不得随意撤销
【案例】2011年,某私企老板张某参加某小学危房改建工程,张某当场承诺捐款10万元,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张某承诺回去后,就会将捐款汇给学校。但经过数月之后,学校未等到张某的捐款,再打电话时,张某声称:“你们就当我是开玩笑吧。”学校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律师解析】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张某的这个案例属于社会公益的捐赠。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张某作为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赠与,必须按约履行。但法律同时又规定了捐赠可以撤销的情形,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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