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7月30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吴思 林勋) 四人预谋共同实施扒窃,意欲对一女子下手,期间却突然放弃,而后均未能寻得合适的目标,乘车返回途中被跟踪的公安民警截获。近日,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廖某等4人作出有罪判决。 今年初的一个上午,廖某与老乡欧某相约一起去宏路扒窃。途中,廖某致电给老乡程某,得知他与另一老乡老五正在宏路物色扒窃对象。廖某与陈某等商量好一起盗窃,互相掩护,并选择了作案地点——宏路永惠农贸市场。他们在市场附近来来回回逛了好几遍,寻找合适的时机、对象准备实施扒窃。终于,廖某等看到某摊位前有一个年轻红衣女子的口袋很鼓。廖某等人互相使了一个颜色,默契而小心地靠近该女子准备进行扒窃。就在这时,经验丰富的程某发现路边似乎有便衣警察在盯着自己。他马上暗示大家不要下手,四人便迅速散开。廖某等人没想到,自己的种种可疑形迹已被反扒窃侦查的便衣警察看在眼里,并悄悄跟踪。廖某等人自以为无事,继续沿街寻找“目标”,但没有找到合适的扒窃对象,便打道回府,乘车返回莆田市,途中被跟踪的公安民警截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犯罪嫌疑人廖某、阿五、欧某等人身上查扣作案工具镊子三把,从犯罪嫌疑人程某身上查扣作案工具黑色布袋一个。 【评析】 廖某等人虽早有共同扒窃的预谋,但尚未真正动手,只是靠近准备扒窃的对象,因怀疑附近有便衣警察,而主动放弃了继续扒窃。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样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四人为实施扒窃犯罪而准备工具,寻找作案目标,为实施扒窃制造条件,虽放弃扒窃,仍系犯罪预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市人民法院对廖某等人作出如下判决:判处廖某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000元;判处程某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判处欧某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判处阿五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