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盗寺庙香油钱 泰宁两名缺德男子获刑罚

一叶之秋
2013-08-01 10:52:29
  廖长春
  案情:冯某于1984年、2007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和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2年。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冯某单独或伙同廖某多次在泰宁城关、梅口、开善、新桥等地盗窃寺庙内存放的蜡油、大米、食用油以及功德箱内的香油钱。经审查,冯某、廖某共同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862元;冯某单独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50元。
  审理:本案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冯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912元,系累犯;被告人廖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1862元,数额较大,为此,该院以被告人廖某、冯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3年,并处罚金。
  评析:我国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两被告人专门针对寺庙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以及其他财物下手,最终因此而犯下罪行,受到法律惩处。在此提醒寺庙要在加强对重点物品保护的同时,适当改进防盗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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