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 离婚房产分割应注意事项
离婚房产分割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总共有四个点需要注意。本文主要讲述婚姻法律知识中,离婚房产分割应注意四个事项,快来看看吧! 1、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张浩律师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在何时购买、房款如何交纳,在分割之前都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房子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确定各自的份额和具体使用的房间。如果不能采取实物分割或不宜分割,应考虑房屋来源因素、交款情况、公民使用情况来进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价款或住房帮助款。 2、部分产权房屋的分割。部分产权房屋是指职工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而购买或建造所拥有产权的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5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3、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对于此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一,如果在婚前购买,房款已交齐但产权证未取得,认定为个人财产。第二,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交纳了部分房款,余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继续交纳,但未取得产权证,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当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交纳的房款应为芸同财产。对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赋产。 4、公房承租权。 由于未取得房屋产权,承租权属于债权而非物权。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