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扶持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明占五个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促进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增加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县县通高速的项目按现行“省市共建”建设体制加快推进,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继续按全省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交通项目,凡符合规划、完成前期工作的,优先列入年度计划加快实施,并提前预拨省补资金,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十二五”末实现“县县通高速”、“镇镇有干线”、“村村通客车”。 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型病险水库,省以上补助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提高到60%。列入国家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以上给予全额补助;列入省级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按投资额80%补助。 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网改造项目扶持力度,优先纳入年度计划支持建设,争取到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其倾斜,力争到2015年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县域电网和主网实现至少双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联络,乡镇所在地实现至少双回10千伏线路供电,有效提升供电能力和可靠性。 推进“数字福建·宽带工程”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逐年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增加10%以上的投资,以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和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 5.强化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在保障生态环境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增加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近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入园项目用地。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建设用地的差别政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适当降低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报项目的投资规模下限要求。 鼓励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农村旧村复垦,旧宅基地及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执行,所得收益用于旧村复垦拆迁安置、旧宅基地复垦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废弃园地、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等在政策及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 6.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资金投入,确保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贷总量持续增长,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分支机构,逐步扩大基层的营业网点覆盖面。加快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确保“十二五”期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推动开业1年以上的村镇银行以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加快“金融服务不出村”工程建设,开展“银村共建”、“银商合作”、扩大农村基础性金融服务覆盖面,力争年内实现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农信系统小额支付便民服务行政村全覆盖。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推进农村房屋、经济林权属登记发证、流转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促进已上市企业主业做实做优,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进一步做大做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7.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教育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2000万元,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项目。 2013—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切块”下达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每年1000万元,用于支持急需解决的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的部分,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比例不低于40%,重点扶持县级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补助市县专项资金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