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管不到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梧叶儿
2013-09-05 16:59:50

案例简介:9岁的小明跟随父母从老家湖南坐长途汽车到福建福清,途径某高速公路,在某个服务区下车后,该服务区后门处有一个 “门”字型的钢架栏杆,其焊接点已经被撬开,横放的钢管置于两根直立的钢管上,没有固定。小明的父母带着小明从钢管架穿过,触碰到钢管,导致钢管脱落掉下将小明的腿部砸伤,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立即报警,经鉴定,小明的伤达到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小明的父母将某服务区告上法院,但是服务区认为,小明的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由小明的父母自己承担该损失。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评析:本案属于物件致损侵权纠纷。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小明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明知钢管架不安全的情况下还带小明穿过,并且在带领行走过程中未加以约束,导致触碰到钢管,致使钢管脱落,其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而服务区将钢管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且未能证明其对服务区及钢管的管理没有过错,因此服务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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