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照被吊销仍用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 张某在某家政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了张某每月的工资。张某周六、周日由该公司派到业主家从事小时工工作,报酬由张某、家政公司各得一半,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给张某。其间,该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与张某之间仍保持着用工关系,后该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起诉,要求家政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以及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应支付工资、未上社会保险的赔偿金。那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家政公司和张某的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读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本案中,家政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与张某之间的实际用工行为却与之前无异,张某依然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依旧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并没有当然的灭失,只有经过注销之后其才完全丧失主体资格。所以本案中,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要求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