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出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闽西新闻网讯 (记者 林阿玲 通讯员 黎本拥) 9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龙岩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今后,我市城乡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司法等社会救助时,可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分别按当地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财产状况标准,可采取设定财产类型最高额度的方式发布,条件成熟时也可量化为货币单位,设定财产标准线,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额度上限原则上分别按当地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的3倍确定。 《办法》规定,若申请人家庭存在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拥有两处以上房屋、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或劳务、因赌博或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高校就学等情形之一的,均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龙岩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限1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