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女同居三年后分手 女方追讨昔日房屋产权
【案情回放】 “已经分手,你也嫁人了,还想着这房子,这房子跟你没一毛钱关系。”“房子当初我也出钱的,我怎么没份 ”“你出钱了,证据在哪,想分这房子,门都没有。”“既然你这么不讲道理,那咱们法庭上见,让法官主持公道。” 争吵的两人是一对中年男女,因为一处曾经共住的房屋,两人互不相让,闹上了法庭。事情得从2005年说起,时年冬天,刘丹(女)、王阳(均为化名)刚四十出头,两人经人介绍,互有好感,接触近一年,于2006年3月同居。人到中年,对迟到的爱情,彼此珍惜。可两人还是经不住柴米油盐的考验,2009年12月30日刘丹远嫁台湾,这段恋情就此画上了句号。 王阳以为这辈子再也见不到刘丹,因为自己经济条件差,没能力留住她。没想到三年后,两人因一处房屋而再次相见,即出现了文初的一幕。 据了解,2006年3月28日,双方同居期间以价格41847元向原业主傅某购买建筑面积28.7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交付使用至今。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傅某与王阳、刘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双方认可购房款41847元中的20000元是王阳(被告)父亲资助被告用于购房的,关于余款21847元是谁支付的双方争执不休。 【法官释法】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认可购房款41847元中的20000元是被告父亲资助被告用于购房的,余款21847元双方均无提供证据明确是谁出资,且双方又处同居期间应视为原、被告共同出资。且诉争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出卖人傅某与原、被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判决原告刘丹对诉争房屋拥有26%的财产权益,产权未明确前由原、被告共同使用。被告王阳不服判决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阳的上诉,维持原判。(宁德晚报记者 陈翊群 通讯员 陈美花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