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政府增殖放养 男子投药毒杀被判刑
9月24日,福安法院审结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起,为美化福安龟湖生态环境,福安市人民政府在龟湖河段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并严禁在该河段以垂钓、电、毒、炸等方式捕捞鱼类。2012年6月初,被告人林某某见该河段养殖大量鱼类,遂产生使用毒鱼方式捕鱼盈利的想法。同年6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八瓶甲氰菊脂农药、渔网、篮子、扳手、蛇皮袋、背带式连体防水裤等作案工具到富春溪南湖桥下拦河坝处,先用砍下的两根竹竿在下游拉一张渔网,随后到拦河坝处将其中五瓶甲氰菊脂药水倒入溪中。当晚10时许,该河段养殖的鱼类出现中毒现象漂浮于水面被冲向下游,被告人林某某下水用篮子捞鱼。23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被告人林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经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海洋与渔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河段被毒杀的鲤鱼重量238.55kg,鲫鱼重量18.57kg,上述被毒杀鱼类总价值人民币8190.7元。同月16日晚,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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