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男子因在他人门前小便 打伤三女获刑一年
男子李某在他人门前小便,不满责骂竟将女屋主与两名劝架女子打伤。近日,宁德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蕉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晚8时许,李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叶记私房菜”附近的陈某家门口小解,遭陈某责骂,李某遂上前殴打陈某,并殴打前来劝阻的何某、陈某妹。经宁德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被害人何某、陈某妹伤情属轻微伤。 3月16日,被告人李某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何某、陈某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11000元、90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作出上述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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