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取款机处抢劫 两青年分别获刑14年、12年

白丙之
2013-10-18 10:23:20

  为筹集毒资,两青年携带西瓜刀、斧头、口罩等作案工具,在atm机前对一存款者实施抢劫。日前,福安法院对两人作出判决,两人分别获刑14年、12年。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为筹集毒资,经预谋后,携带一把西瓜刀、一把斧头、口罩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人刘某某从柘荣到福安市区伺机抢钱。

  当日晚9时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安阳头支行附近,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在该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处存钱,在戴上口罩后,被告人袁某某持西瓜刀用手臂从后揽住陈某某脖子,并用西瓜刀架在其脖子上,被告人刘某某利用陈某某不敢反抗的机会,抢走陈某某放在atm机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及陈某某准备存入atm机内的人民币。两人共计劫得人民币90100元及手提包(包内有一部苹果手机、一部车匙手机和一部诺基亚手机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50元)。

  2013年7月4日,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10月9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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