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5年内停建楼堂馆所
近日,宁德市全面部署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截至日前,宁德市已有1位厅级领导、7位处级领导干部带头腾退了多头占用的办公用房,腾退面积104m2。据悉,省委省政府近期将组织检查组对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核查。 ■新政落地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剑指屡禁不止的党政机关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违规现象。 新政指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其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新政出台后,市委办、市政府办随即联合转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着手对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清查,逐条对照,认真核实,抓好整改。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还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按照上级部署,抓紧做好领导干部多头占用办公用房清理、清退工作,做好迎接省委、省政府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新政解读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在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方面,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在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方面,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另外,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其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通知要求,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另外,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