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骗色索赔案”开审 女子索赔1元钱

时尚萌猪
2012-05-26 15:11:26

  台海网5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遭遇骗色,能否索赔 5月22日,厦门首例“骗色索赔案”在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开庭审理。

  令人意外的是,“受骗女”针对“骗色”行为,只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小美(化名)说,索赔意不在钱。她说:“众多女性被骗色后索赔无门,甚至连道歉都无法得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希望法律能维护正义,惩罚骗色。”

  焦点1:是一夜情,还是骗色

  此前,导报曾报道过厦门网络热门事件“骗色门”闹上法院一事(详见导报4月12日报道)。

  在法庭上,声称遭骗色的小美首先进行了陈述,她说:“我以婚恋为目的,与被告进行交往,但他隐瞒已婚事实,以玩弄异性为目的,以欺诈的方式,骗取我的感情和身体,损害了未婚女子感情及性行为的纯洁性,应当对此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小美的诉求,被告刘勇的代理律师说,小美和已婚男都是上网寻找一夜情的人,道德水平相差无几,他们之间的关系本来就是“不稳定的一夜情关系”。既然是一夜情,就不存在骗色赔偿了。他还说,小美婚前就与认识不久的男士发生性行为,本身也是不道德的。

  听到对方说自己上网是为“寻找一夜情”时,小美当场落泪。她反驳说,刘勇的行为属于骗色。因为他在婚恋网站上登记时,其“婚姻状况”一栏显示是“未婚”,从刘勇注册的资料可以看出,他在该网站注册的目的在于征婚。

  焦点2:发帖揭隐私,要不要赔偿  

  此外,小美还说,对方在网上公布她的隐私,侵害她的名誉。

  小美向法官陈述说,刘勇夫妻已经承认了“视箜如命”是二人的网名,也承认了他们所发帖子公布了小美的个人隐私并散布大量的如“一夜情”等诽谤或侮辱性的字眼,所以,刘勇夫妻侵害小美隐私权及名誉权的事实清楚。

  因此,小美请求法官判令刘勇及其妻子在报纸上赔礼道歉,针对刘勇夫妻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她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刘勇的律师回应说,夫妻二人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的时间并不算长,在短期内并没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骗色门”形成了双方互告的局面。一方面,“受骗女”状告对方,求偿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公开道歉。另一方面,“骗色门”中的男主角及其妻子,也将“受骗女”和网站管理方告上法庭,针对网上的侮辱和侵犯隐私,索赔50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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