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患者网吧内扎伤两人 又持刀追砍亲父

青砚墨
2013-12-03 12:28:40

  案 情

  2013年8月7日,李某在清流县龙津镇网吧上网时,因怀疑在边上上网的杨某、黄某骂他,遂到其摩托车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无故将杨某、黄某胸部扎伤,经鉴定,杨某伤情为轻伤(三级),黄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随后,清流县公安局通知李某到案调查时,李某在家中又带一把水果刀让其父亲载其到城关,在龙津镇西门桥上,李某父亲将放在摩托车挡泥板兜内的水果刀扔掉,李某便欲追砍其父亲。随后,李某持刀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门口,拿着刀问“谁叫我出来的”,说完便逃到清流县龙津镇康乐网吧上网。在上网时,被清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在讯问时,清流县公安局发现李某在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清流县公安局将李某送至龙岩市第三医院鉴定,经鉴定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患病期,受病理症状支配,实施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清流县公安局发现李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在七日内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解 析

  这是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清流县首例刑事强制医疗案件。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的实体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实体法存在的不明确性以及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在实务操作中,既难以把握何为“必要时候”,又无相关程序规定可以遵循。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设立专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极大推动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中公检法等相关职能,不仅是对精神病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赖 明 万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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