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无良情侣为财拐卖亲生儿 天理不容法律惩处
2010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与女友黄某花在浙江生育一名男婴。被告人黄某让黄某清帮忙联系买主,准备将男婴出卖,黄某清遂与其姐夫郑某联系打听买主,郑某的朋友郑某新得知此事后,介绍其堂弟阮某向被告人购买男婴。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在沙县某租住处将两人所生的一名男婴以20000元的价格卖与阮某收养。案发后被拐卖男婴现已送还。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1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常言道:虎毒不食子。本案中黄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虽出卖的是亲生男婴,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亦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黄某案发后存在立功等减轻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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