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欠工程款 秀屿区法院裁定县政府清偿债务

青砚墨
2013-12-27 09:57:42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陈豪杰 何小明

  本报讯 平潭县医药公司拖欠工程款,在当地法院执行期间,平潭县医药公司停业,平潭县政府将平潭县医药公司的主要资产办公大楼收归政府所有。秀屿区法院被省高院指定执行此案,接案后追加平潭县政府为被执行人,冻结其银行账户。近日,秀屿区法院裁定,依法划拨平潭县政府的银行存款,强制其清偿债务,此案历经7年终告执行结束。

  账户只剩两千多医药公司负债累累

  2003年7月,平潭县医药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原告闽侯县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盛公司)签订了建造平潭县医药大楼《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2004年10月工程完工。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价款项认定存在矛盾纠纷,工程尾款一直未结清。

  建盛公司于2006年1月将平潭县医药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平潭县法院调解,双方于当年6月20日达成一致意见,平潭医药公司答应于当月30日之前偿还建盛公司151716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共19284元由平潭医药公司承担,平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建盛公司于当年7月份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依法冻结了平潭医药公司的两个账户,请求冻结存款170万元。不过从银行回执中发现,这两个账户中仅有2800多元。

  案件久拖不决法院强制划款

  2008年3月,平潭县政府将医药公司大楼收归县有,欠款案件陷入僵局。

  2010年11月20日,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由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执行此案。秀屿法院接案后分析案情,认为因第三人平潭县人民政府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综合大楼收归其所有,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后虽拨付款项代为偿还被执行人的部分债务,但未能全部还清,故依法裁定追加平潭县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

  平潭有关方面请法院协调申请执行人免除债务利息,本金分期付还,该提议被建盛公司等拒绝。因平潭县政府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随即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平潭县政府银行账户等措施督促其清偿债务。

  在双方当事人因分歧太大未能谈拢时,秀屿法院于上月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平潭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01.7万元,强制其清偿债务。涉平潭医药公司其它6起执行案件也以法院强制划扣银行存款的形式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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