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算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妻子无权分房
婚前按揭房算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妻子无权分房 陈涛与周梅(均为化名)结婚前个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离婚时,周梅要求分割这套房子,遭到对方拒绝。这套房子能算陈涛的个人财产吗 日前,三明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归陈涛所有,但他必须给周梅一定补偿。2007年,陈涛按揭购买了一套位于三明市区的新房作为婚房。2008年,他和周梅结婚。不久前,两人因为感情破裂诉诸法律,要求离婚。 周梅认为,该房虽为陈涛婚前购买,但她婚后有参与共同还贷,有权分割该房。陈涛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他个人婚前所买,产权证上也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与周梅无关。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房子属于陈涛所有,但陈涛应当补偿周梅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周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