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载最高罚2000元 道路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今起《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除了日常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内容,《条例》还增加公交车、出租车等章节,内容涉及租赁车辆、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营规定,可谓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公交车
不能拒载也不可滞站揽客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既不能无故拒载乘客,也不能滞站揽客,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部门建议乘客提早在公交站台候车,及时按秩序上车。如果人还没有到公交站台但公交车已经起步,千万不要去追赶公交车。 此外,《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规定,公交车司机应当安全驾驶,规范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停靠公交站点。 变更线路需提前5日公布 根据《条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车辆数量和服务规范运营,新增、变更、暂停、终止路线运营的,应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应在相关站点公告调整信息。 出租车
无故绕行拒载最高罚2000元 根据《条例》,未按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而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的,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新车辆等未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