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租来的小车抵债 福清一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四年

青砚墨
2014-01-03 08:54:43

  本报讯(记者陈钦祥通讯员薛武明)福清男子周某用租赁来的汽车,押给他人抵债进行诈骗。近日,周某因犯诈骗罪被福清法院判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0元。

  2010年,周某赌博输了100多万元,向李某借款9.2万元还债。2011年4月,周某租赁了一辆汽车,伪造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将该车抵押给李某。

  之后,周某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若两个月内无法偿还借款,该车归李某所有,抵其欠的债务。两个月后,周某明知无法办理过户,还骗走李某5000元过户手续费。

  随后,周某与汽车租赁店重新签订续租协议,截至2013年1月19日,汽车租金累计达10.4万余元,期间只支付了4.8万余元。租赁店多次催讨租金,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3年1月19日,汽车租赁店通过定位系统找到车子并将车开回。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为8.21万元。之后,周某主动与汽车租赁店口头协商,承诺归还剩下的租金5.6万余元,但此后租赁店未能联系到周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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