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 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170元

青砚墨
2014-01-06 11:22:15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为解决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有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通知》还在养老、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养老保障工作上,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者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等。

  ■新闻链接

  宁德市失独家庭扶助金已高于国家标准

  从2012年开始,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从原有的每人每月 180元和2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00 元。调整后的扶助金标准大大高于国家标准。

  根据规定,宁德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可以获得扶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每人每月发放400元扶助金,直至其子女康复为止。

  根据市计生协会之前调查摸底核实的数据,我市失独家庭共有107户。其中:蕉城区20户,福鼎市24户,福安市13户,霞浦县8户,古田县22户,屏南县3户,寿宁县5户,周宁县7户,柘荣县4户,东侨1户。

登录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