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江”味精酷似“兰江”牌 泰宁一批发店获查处

渐行渐知
2014-01-13 10:36:48

  1月1日,在泰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监督下,泰宁县农贸市场某批发店店主靳某将店内尚未售出的133箱“芒江”味精搬出仓库,逐一对该批味精的包装进行了拆除,以消除侵权商标标识。

  2013年8月中旬,浙江金华市工商局7名执法人员和兰江调味品有限公司代表来到泰宁,称泰宁市场上有销售仿冒知名品牌“兰江”味精的侵权商品。两地工商局执法人员兵分三路,对当地调味品市场进行逐户排查,在一天内查找出四五家零售商在销售侵权味精,接着通过对零售商进货台账的倒查,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该县销售侵权味精的源头批发商靳某。

  靳某的仓库内堆放着130多箱尚未售出的“芒江”味精,执法人员清点发现,“芒江”味精与知名品牌“兰江”味精的外包装极其相似,“芒江”二字更是高度模仿“兰江”的字样设计,不易辨别。靳某交代,去年4月他从福州调进280箱“芒江”味精,批发销售给当地几家食杂零售商,也直接零售给顾客,400克的味精卖6元,1000克的味精卖15元,由于比正宗的“兰江”味精价格低两三元钱,货物销出很快,短短四个多月,就已经销售出了147箱。靳某说,销售的过程中,也没有人问过是不是正宗的“兰江”味精。

  随后,泰宁县工商局进行立案,对未售出的“芒江”味精予以封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没共5875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味精的生产合格证明等手续,尚有利用价值,因此,在案件处罚决定做出后,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消除了未售出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邹小晶 张显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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