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死人 也算交通肇事吗?

渐行渐知
2014-01-14 09:10:13

  【案例】 2011年9月20日15时,王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在下坡路段时,迎面走来一位老太太,因刹车失灵,加之王某避让措施不当,自行车高速撞向老太太,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法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陈某骑自行车撞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陈某酒后骑刹车失灵的自行车,显然属于违章行驶,并因此致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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