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套现购车抵债 福鼎男子获刑13年并处罚金
近日,福鼎法院宣判一起为偿还欠款,欲利用信用卡套现付款方式,骗车用以抵债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查,2010年5月,被告人郑某在其债权人邓某勇(另案处理)建议下,利用信用卡套现付款的形式购买车辆抵债。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自己无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裸车价格为19.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在邓某勇交付了首付款9.38万元后,郑某利用虚假收入证明,由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向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桐山支行申领了两张分期还款信用卡,透支现金10万元用于支付剩余车款。 被告人郑某提车当日即将该车交付邓某勇使用,并于同年7月2日将该车过户给邓某勇。此后,被告人郑某仅归还部分信用卡透支款后便失去联系,没有继续支付到期透支款,中国工商银行福鼎桐山支行向连带担保人某公司追偿,截止2011年11月17日某公司为被告人郑某陆续偿还透支款人民币89616.1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人民币89616.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为偿还欠款,铤而走险盗车,于2012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同年8月1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记者 周光银 通讯员 邓丽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