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新生机会不珍惜 男子擅自脱离监管假释被撤销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宣告假释。然而王某并未珍惜此次来之不易的新生机会,在假释考验期间顺手牵牛倒卖后又擅自脱离监管。2013年12月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王某的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该院首例撤销假释案件。 本案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2013年1月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9月10日。假释后返回居住地龙岩市武平县。假释考验期间,武平县司法局武东司法所因王某电话关机,于2013年9月29日与王某失联。2013年10月11日,王某未依假释管理规定准时到武平县司法局武东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2013年10月29日,经武平县司法局调查,王某假释担保人及近亲属均不知王某具体去向。 评析:《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该院认为,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自2013年9月29日起无正当理由擅自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违反了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故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作出撤销王某假释的裁定。 刘涌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