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车仍低价收购 三元一男子被判罚金四千
2012年1月,被告人郑×通过同事介绍在明知系赃车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800元的低价向陌生男青年购买一辆五本牌助力车自用。嗣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害人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郑×随之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郑×所购买的赃车价值人民币2324元。 本案经三元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明知助力车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价值人民币232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购买的赃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郑×系初犯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罚金人民币4000元。 评析:《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一)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被告人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在机动车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应当视为法律上的 “明知”。就此可知,我国刑法之所以要打击非法收购犯罪所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打击犯罪分子的销赃市场,以达到有效遏制犯罪。因此,那些需要购置车辆的人们,千万不要因贪 “小便宜”购买那些来历不明的车辆。 姚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