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电磁炉自燃商家称不负责 工商局调解

渐行渐知
2014-01-24 10:32:22

  日前,蕉城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成功调解一起因电磁炉自燃而导致受伤的申诉,消费者龚先生获得医疗费赔偿500元和一台同品牌电磁炉。

  据了解,2009年7月份,龚先生在蕉城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台价值199元的某品牌电磁炉。去年11月底,龚先生在使用电磁炉时,电磁炉突然发生自燃,导致龚先生的手部被灼伤。龚先生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勘察完后,告知由于该电磁炉已经超过保修期,发生自燃事件超市不负任何责任。

  蕉城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受理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2315工作人员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于电磁炉非人为原因自燃,导致龚先生受伤,超市商家不能以超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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