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规项目《文化市场条例(草案)》 请您来提意见

时尚萌猪
2012-06-14 10:18:22

导报讯 (记者 黄智敏)今年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在厦门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制局网站上刊载,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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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拟界定的文化经营活动包括:歌舞、游艺等营业性活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文化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传播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美术品经营;文化经纪等。

至6月20日止,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3;传真:5094506)或发邮件至:liaozhibin@xm.gov.cn。(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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