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遇商家“侮辱”可索赔精神损害

柳飞霜
2014-03-13 16:29:57

消费者遇商家“侮辱”可索赔精神损害
消费者遇商家“侮辱”可索赔精神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各大商场、超市安装防盗感应装置已是屡见不鲜。但此高科技手段有时“失灵”——不该响时它响了。于是有些经营者便会强制对消费者进行“搜身检查”,造成了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侵害。随着本次“新消法”的实施,消费者若遭遇此类带有侮辱性的侵害行为,将可索赔精神损害。

  购物被疑“偷盗”

  商家强行搜身无果拒道歉

  2013年3月27日,詹女士在宁德市某超市购物,买完单出门口时,防盗警报器响了。当时,超市的工作人员便立即上前将她围住。在没有征得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打开她的手提包,将包内的物品一一检查。

  最终工作人员确认是一盒木糖醇口香糖引发防盗警报。詹女士解释该盒木糖醇口香糖是她在其他商店购买的。经核实,工作人员亦确认该木糖醇口香糖并非本超市所有,但他们对强行搜身行为并无歉意。詹女士认为超市的做法侵犯了她的人身权益,遂求助“12315”, 要求超市道歉。

  经调解,商家意识到自身的过错,对詹女士进行赔礼道歉。

  新消法增新规

  消费者可索赔精神损害

  “新消法首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化,也是消法‘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陈裕来说道。

  陈裕来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隐私、肖像等多项权利。若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对詹女士而言具有侮辱性,侵害了她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而新消法则将此类情况归结为精神损害,可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此举更全面、具体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链接: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见习记者 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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