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给您提个醒

柳飞霜
2014-03-14 12:48:05

  【案例6】手机被开通多项业务

  老翁投诉保权益

  【案情】

  2013年5月,一位84岁的潘老先生收到他儿子送的智能手机,因视力不好,耳朵耳背,平时只用于接听电话,话费就20多元。5月初发现他手机连续几个月被通讯公司多收了20多元。经调查发现,老人家的手机被无故开通了5项业务,合计26元。经调解,通讯公司将这些业务取消并退回多收的费用。

  【评析】

  潘老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有五项业务并产生费用,后经查该手机是智能机,购买时就带有以上业务的内置装置。市消委会建议,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通讯运营商应该规范经营,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擅自开通增值业务、套餐收费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案例7】快递包裹几经辗转

  变质发霉理应赔偿

  【案情】

  2013年2月19日,林女士通过宁德市某快递公司寄一包裹到贵州贵阳,包裹里面有茶叶、海鲜干货、食用菌干货等,价值共计3000多元。由于快递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包裹寄到了湖南长沙。几经辗转,包裹再次回到林女士手上时,食品已经变质发霉无法食用。由于林女士能够提供其快递物品的价值证明,经调解,该快递公司赔偿林女士3000元。

  【评析】

  本案中,林女士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包裹,与其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速递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邮件安全投递到约定地点,对在投递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邮件灭失或损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有保证所邮物品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义务,所邮物品损坏,理应赔偿。

  【案例8】电视购物问题频发

  购物前需查验对方信誉

  【案情】

  2013年11月,消费者在湖北电视购物台购得一架价值460元的家用榨油机,但按照榨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该机实物无法运转,要求退货。经协商,商家同意由邮电部门退货,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元。

  【评析】

  工商部门提醒,电视购物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对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验证,对有关信息如名称和地址等进行查实,尤其是对经营者信誉等,要查看是否存在不好的口碑或有记录的“前科”;二是电视购物过程中要注意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能光图便宜,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这很有可能是卖家吸引消费者的诱饵;三是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电视广告内容,尤其是商家对产品的一些性能表述或承诺,尽量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其他凭证,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海带绳质量有问题

  养殖户投诉获赔偿

  【案情】

  霞浦县下浒镇石湖村29位海带养殖户,在某渔网店花5131元购买到万余斤海带绳用于海带分苗生产养殖。但是海带分苗后不久,大部分海带苗脱落被水冲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养殖户们怀疑绳子质量有问题。经调解,经营户一次性退还养殖户海带绳购买款5131元。

  【评析】

  “三农”投诉是难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到本法保护。农业生产资料同样也是商品,农民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相关经营者对农民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疑问的,应当做出真实、详实、明确的答复。

  【案例10】农民跨省买水泵不达标

  闽浙

登录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