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男子拘禁他人暴力讨债 受害者曾故意躲债
近日,将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他人案件,判处被告人陈某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陈某平为向杨某索回之前欠下的债务,伙同黄某司(另案处理)将杨某强行带到一茶庄的房间内,不让其离开。随后,陈某平、祝某(已判决)等人分别使用电棍击打杨某,逼迫杨某归还欠下的债务。当天傍晚17时许,杨某打电话向朋友陈某求救,在陈某到茶庄担保该笔债务并承诺当天会偿还6 000元后,祝某、陈某平等人才放杨某离开。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为索取债务,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被告人陈某平殴打被害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平协助公安机关寻找及动员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立功;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害人故意躲避债务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李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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